我是一名同志。

但今天我不是來跟大家談同志平權,亦不是要爭取同性婚姻,而是為一班比同志更被邊緣化的朋友,性小眾中的少數,跨性別人士發言。

我知道社會上有一些人,又或者可能很多人,對於同性戀以及變性這兩件事會感到混熬。就如去年,當W小姐案件在終審法院上訴得植,我隔天出席一個公開場合,竟然被一名記者問到:「變性人現在可以結婚,那妳會不會考慮去變性?」我當時很詫異,怎麼我們的社會走到今天,仍然可以對性小眾存在如此大的誤解?

我認為有需要在此說明一下,事實上,同性戀與變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。同志喜歡的是同性,但接受自己原有的性別與身份,一般亦無意變成另一個性別;有性別認同障礙的跨性別人士又或變性人,他們是對於自己出生被定立的性別存在不認同以及疑惑,而他們希望自己能夠透過裝扮,又或者變性手術,可以在軀殼與外表上,回復他們心理上原來的性別。

跨性別人士從出生,因為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,因為自己同一般人的不一樣,要經歷比別人更痛苦的一生。W小姐於終審法院上訴成功,原本是香港社會於性小眾權益上的一大進步,但結果政府意圖將整個立法程序簡單化,將變性定義收窄為「完成整項變性手術」,然後以為將定義寫入婚姻條例便可草草了事,是很不負責任的一個決定。

其實性別重建手術過程相當複雜,每一個求助個案都不一樣,並不是單靠你想去完成就可以。當中包括心理評估,生理上的種種要求,亦牽涉到經濟上的壓力。 如果你能負擔十幾萬的手術費,可以選擇到外國去進行,但如果經濟能力不許可,就只能等待香港政府支助。而香港到目前為止只有一間醫院可以進行變性手術,由09年到2014的今天,只有約20多個成功案例,但排期等待中的,實質是超過一百多人。就算你這麼幸運,等到政府支助,有些人的身體狀況會被醫生斷定為不適合經歷整個手術程序;就算是符合資格去完成整個過程的人士,亦要面對一定的風險,完成手術後更有可能要承受身體上永久的痛楚和折磨,亦有人會患上情緒病。變性手術危險性高,對身體傷害性大,尤其女變男的手術更為複雜,所以當中有很多朋友亦選擇不去完成性器官重建手術。那這些人是否就應該永遠被排在社會的邊緣,沒有性別,沒有身份,亦沒有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呢?

終審法院選擇不在案中處理變性人在整個轉變過程中,哪一個步驟應該被定為已經成功變性,正正是因為變性過程比我們一般人認知複雜。相信這個決定,是想給充裕時間立法會去訂立一個更好的性別承認機制,而不是為了讓政府可以將變性定義簡單化地收窄為「完成整項變性手術」。現在政府這個草案,既沒有尊重法院的判決精神,亦非常不人道。

如果說,在香港,同志的路難行,跨性別人士的路大概更難行。多謝W小姐和願意公開自己變性人身份的朋友,如我身邊這位Joanne,在飽經心靈和身體上折磨的同時,仍然找到站出來面對世界,對抗制度的勇氣,好讓這個對任何有關「性」都抱著「不要提,不要問」心態的社會,這個仍然對性小眾相當排斥和恐懼的議會,首次被強制面對這個一直被視為禁忌的議題。很多歧視正正是來自無知與不理解,看到跟自己不一樣的,大家會驚,會避開,會將這些人劃分為「異類」,「怪物」;有些更極端的,當覺得自己所謂的道德底線被衝擊,更會嘗試去剝削別人。

越不認識我們越抗拒,越抗拒他們就越被孤立,越孤立便無助。

在W小姐案件中多次被引用的案例,1971年的”corbett”案,當中被判敗訴的變性人April Ashley,曾經在一個訪問中剖白:”In fact, what i really wanted to be, was to be normal, whether it be a boy or a girl.” 說到底,無論我們是什麼種族,宗教背景,性取向,什麼性別,撇除這些種種的外在差異,我們其實都只是一個human being,都希望被社會接納,亦都應該享有每一個「人」應有的權利與及尊嚴。

時代在變遷,科技亦日益進步,幾十年幾百年前的「是」,今天也可能變成「非」,相反亦然。現今大致的普世價值,就係必須尊重基本人權。無論你是多麼守舊,也必須明白,今天的世界就是如此多元,性別亦是如此多元。你不認同,不代表他們不存在;你不接納,亦不代表你可以奪取他們的權利。法律本來就是確保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保障,如果必須得到大多數人的共識,那小眾是永遠都不可能被照顧到,那何謂人權?

我代表大愛同盟促請政府儘快遵照法庭建議,訂立「性別承認條例」,或類似性別承認機制,好讓各界跨性別人士得回他們生活上應有的尊重。我們認為,政府對於保障每個市民的權益,責無旁貸,應該是一視同仁,亦不能推卸。